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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听众向政风热线询问,自己是一位已经退休的药师。退休以后又到一家单位应聘工作,连续工作几年以后,单位突然要辞退他。他希望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规定,单方终止合同,工作一年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对他进行补偿,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省级劳动服务咨询12333的工作人员回答:
《劳动合同法》08年1月1号起实施以后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才要支付经济赔偿。一般都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他退休了以后就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了,就是达到退休年龄了就不是合法用工主体。他单位跟他签订的只能是劳务协议,或者说是聘用协议,不能再签劳动合同了。既然不签合同了,就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就看协议上怎么说的。
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肯定是不合适的。如果他们双方协议上面有关于单位解除有相应的一个赔偿的话,那可以。如果他按照的是《劳动合同法》上面的相关条款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就可能不太合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