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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2007-11-6 13:56:33

  嘉 宾:省地税局税政三处副处长徐怀庚

  省地税局税政三处主任科员夏建军

  主持人:孙强

  时 间:2007年11月1日上午8:10分

  主持人:听众朋友,欢迎您收听今天的“政策导航”。国务院第482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今年1月1号起开始施行,今年2月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那么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省政府制定并于日前公布了《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实施办法》确定的税额标准及相关规定,我省从2007年8月1号起全面征收车船税。具体的征收办法如何?有哪些规定呢?今天我们节目请到的嘉宾是江苏省地税局税政三处副处长徐怀庚、省地税局税政三处主任科员夏建军来做客节目,就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向收音机前的广大听众做一个政策解读。两位好!

  徐怀庚、夏建军:主持人好!

  主持人:我们首先想了解,谁该缴纳车船税?征缴的对象有哪些,请给我们介绍一下。

  徐怀庚: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和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暂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都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登记的车船,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都是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船。

  主持人:听众朋友,如果您在车船税征收方面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和反映,请您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025-84411066.那么徐处长,《条例》中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有哪些?

  徐怀庚:新的《条例》中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包括: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我省《实施办法》还规定对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主持人:农村的公共交通车辆是不是也包括村与村之间的城际交通呢?

  徐怀庚:应该也包括在内。只要是公共交通车辆就可以。

  主持人:那么如何缴纳车船税?听众朋友到哪去缴纳呢?

  夏建军:我省对机动车车船税实行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征税方式。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

  主持人:缴纳车船税后是否一定要向税务部门索要完税凭证?如果没有索要完税凭证或着有些人把完税凭证丢弃了,应该怎么办呢?

  夏建军:已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主持人:那么对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需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和所有应税船舶,应当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

  徐怀庚:对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需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和所有应税船舶,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自行到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主持人:我省从2007年8月1号起全面征收车船税。对于在今年8月1号之前已经购买交强险而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否属于要补缴车船税呢?怎样补缴车船税?也请给我们介绍一下。

  徐怀庚:对于今年8月1日之前已经购买交强险而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其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如不能提供2007年度车船税免税证明的,由扣缴义务人也是就是说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该纳税人2007年度也就是今年应缴的车船税。同时,对其不加收滞纳金,也不作处罚。

  主持人:现在有这样一个问题啊,就是如果我的车是在8月1日之后买的,那么我是按照全年还是按照分月缴纳呢?

  徐怀庚:我们《条例》的规定是按照年度来收缴的,比如是8月1日以后买的车,今年要交多少呢?就是从8月份开始到今年的12月份这几个月的税款就可以了。

  主持人:我们的税款就是从全年分12月来算的。那么这个徐怀庚:计算时间是从购买后开始还是从其他规定时间开始?车船的纳税证明是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证书或者行驶证书,这里也包括行驶证书,这里面所记载的日期的当月。比如说10月2日我买了一辆车,我在有关部门登记了,我们征税的起始日期就从10月份开始,到12月份终止。

  主持人:2008年就是从1月份开始交一年的是吗?

  徐怀庚:对,全年税。

  主持人:对于登记时间如何管理呢?

  徐怀庚:我们税务部门在征收的时候,他们要看登记的哪一个月某一天确定开始征收的月份,不管你是几号登记的,车船税都是从这个月开始。

  主持人:比如有的人是月中购买的,他想节省一个月的税费,等到下个月初才登记,这个怎么管理呢?

  夏建军:现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如果是在前一个月购买车船,下个月登记,那么纳税应该是核发或者领受登记证书的这个月份。对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税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主持人:有一种情况,如果已经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发生被盗抢等特殊情况时,已经缴纳的税能不能退还?还有对于这种情况,《条例》上有没有规定?

  夏建军:我们江苏省《实施办法》对已完税的车船发生被盗抢等特殊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主持人: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征收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夏建军:我们江苏省的规定对机动车做出了明确规定,大型客车每辆600元、中型客车每辆480元、小型客车每辆360元、微型客车每辆18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6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元、摩托车每辆60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60元。

  主持人:生活中其他的车辆征收我们都了解了,这其中摩托车我看到征收60元,我想听众朋友会有个疑问就是,是不是60元太多了,因为摩托车更多的功能是代步工具,这样的标准是不是高了呢?

  徐怀庚:摩托车我们从江苏实际处罚,我们也考虑到了它是代步的工具按照我国车船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摩托车每辆车的标准是36元到180元这样一个幅度。我们确定为60元一方面兼顾了我们江苏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现状,另外考虑到百姓的需求,我们从税收调节的角度充分考虑到这个现实,还是允许车辆作为代步工具存在的合理性。的确作为代步工具来讲,就像我们已经停征了自行车车船税一样,作为代步工具他的税率不宜定的过高。

  主持人:我们江苏所定的车船税费率参照国家规定总体是定在比较低的位置是吧?

  徐怀庚:是的。应该说我们考虑到种种原因,车船税是由各个省政府来制定的,我们省对车辆这块确定的时候,他必须要考虑到我们和周边省份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也考虑到我们江苏实际状况,根据我们江苏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要放在什么尺度上比较合适。现在省里所确定的这个标准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的。

  主持人:车辆税是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我们省有了调整,那么对船舶税的征收是不是也有调整?船舶税征收多少呢?

  徐怀庚:船舶是没有幅度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我们是机动船舶征税,对非机动船舶是不征税的,在机动船舶中是分这样几个档次的: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每吨每年3元、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每吨每年4元、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每吨每年5元、净吨位10001吨以上每吨每年缴纳6元车船税。

  主持人:希望我们大家都能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今天特别感谢省地税局税政三处副处长徐怀庚和省地税局税政三处主任科员夏建军为我们解读了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如果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有什么疑问需要咨询,节目之外请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025-96110,我们将请税务部门的领导及时为您做解答。好谢谢两位,再见!

  嘉宾:不客气,再见!

 

文章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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