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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征收相关热点问题

嘉宾: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卢余权
主持人:姜小彬
播出日期:2007年6月28日
主持人:欢迎继续收听政风热线节目,今天我们“关系民生政策解读”系列节目请到的嘉宾是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卢余权,卢局长,欢迎你。
卢余权: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大家早上好,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到江苏新闻广播政风热线节目和大家一起解读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
主持人:听众朋友,今天的节目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和养路费的征收相关的话题,卢局长首先想请问您,什么样的车辆需要缴纳养路费?
卢余权:现行的养路费的政策,规定养路费的征收范围是: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等)的各类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含炮台车)、拖带的平板车、胶轮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含轻骑)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均在养路费征管范围之列,都必须遵照《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时向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有关手续。
主持人:卢局长,依法征收的公路养路费的用途有哪些?
卢余权: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事业费,他的主要用途是公路养护、公路修理、公路技术改造、以及公路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主持人:缴费车辆需要在什么时间来办理养路费缴费手续呢?
卢余权:这里面分为两个方面,对于在用车辆,应该在用车辆需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二类对于新增的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费手续;同样10天之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主持人:卢局长,我们有很多听众非常关心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一些原因需要停止上路使用,那么这些车辆如何办理养路费的停缴手续呢?
卢余权:车辆因故停驶,根据规定,应当在当月二十日前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预报申请,月底前必须将行车执照和牌照交当地征稽机构,并经同意办理停驶(报停)手续后,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主持人:也就是说需要到当地的征稽机构报停了,那么报停是否可以长期报停?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卢余权: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按费额计征的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货车不超过三个月;按费额计征的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受季节性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以购置未满一年的新车不得报停;上述报停车辆超过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
主持人:报停以后的车辆要恢复上路行驶该怎么办?缴费的标准如何?
卢余权:是这么规定的,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一半来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报停车辆因年检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
主持人:现在的二手车市场交易也是很频繁,车主在办理车辆过户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这也是听众很关心的问题,卢局长能不能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卢余权:是这样的,在本省境内过户的车辆,需持双方单位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机构结清养路费后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办理的过户手续登记征费,对没有办理养路费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车辆来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单位的车辆未经过户而租赁、承办、转卖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车辆挂靠单位户头的,按车辆使用性质向行驶证所列户主计征养路费。对个人与个人之间两次(含两次)转卖而未办过户手续的漏欠费车辆,原则上由原车主负责补缴所欠养路费,无法确认原车主的,由最后车主(也就是最后购车人)负责补缴该车所欠养路费。
主持人:那么被盗、丢失和事故车辆的养路费应当如何处理?
卢余权: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2003年6月颁发的《省政府17号令》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就是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对于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原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回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第二种情况,车辆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主持人:如果遇到公安、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这些车辆的养路费要如何办理呢?
卢余权:那么,因故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车辆,在案件处理期间,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部门证明和办理扣车的原始手续(影印件)。经当地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结案后仍然没有办理停驶手续的应照章征费。
主持人:如果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如何处理?
卢余权:对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统一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对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罚款。
主持人:那么在我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凡查获无养路票证的交通部门会如何处理呢?
卢余权:那么根据规定,在我省境内行驶的车辆,凡是查获没有养路费票证的,由受检地的征稽机构按照规定的费额标准处理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
主持人:交通系统在养路费征收上有哪些便民措施?
卢余权:那么近几年来,我们客观的讲,交通系统非常重视便民措施,那么我们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潘永和同志,十分关注,十分关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明确提出了养路费征收管理一方面要做到应征不漏,另一方面要关注怎么样做到以人为本,征管过程当中怎么样方便群众的总体要求,那么全省征稽部门是如何贯彻践行的呢?一个是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加强征稽人员的素质;
第二个是利用车管所、年检点窗口,提醒车主缴费,实现养路费征稽服务的延伸;
第三个方面是征费大厅放置便民条、多媒体查询机,方便车主查阅有关政策、了解业务须知、公示投诉途径,使养路费征费执法工作更加公开化;
第四个做的工作是实现养路费全省联网征收,从2005年起我省车辆可在我省任一个征收站点缴费。同时,“推广银行代征养路费”。以前车主只能到征稽所交纳,现在增加了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800多个联网代征点,让车主能够就近交费。应该说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我们又对代征点的分布格局作了优化,着力把网点向偏远地区和城镇延伸,目的是惠及更多的车主。
主持人:到银行就能交养路费真是大大的方便了我们的开车人,那么银行代收养路费的范围有没有一个界定呢?
卢余权:这里面有一个界定,因为养路费征稽工作是一项行政管理的行为,代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总的来说,对于正常缴费车辆,都能凭有效行驶证件或上次养路费缴纳凭证,都可以到银行代收网点缴纳养路费。但车辆的新增入户、报停、报废、转籍、转户、调驻、减(免)征等业务及行政处理(罚)仍然由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来办理。
主持人:哪些车辆属于“五小”车辆?对于五小车辆,是否可以在全省任意征收点缴纳养路费呢?
卢余权:前面讲的对应五小车辆,实际上是大养路费的概念,那么五小车辆指小养路费,五小车辆主要包括小三轮客车,革新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含侧三轮、二轮、轻便),手扶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三机)及畜力车。也就是通俗地讲,三个轮子以下的,包括三个轮子车辆都属于五小车辆,五小车辆养路费由车籍所在地的交通部门来征收,使用专用的五小车辆票证。
主持人:非常感谢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卢余权在今天的节目中为听众朋友们详细的介绍车辆养路费征收的相关情况,听了卢局长的介绍,收音机前的驾驶员们一定对我省的养路费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听众朋友,你还有疑问的话,也可以拨打我们节目的热线电话025-84411066和025—96110,和我们节目组就此方面的话题展开讨论。今天的政策导航就到这里,感谢卢局长的参与,再见!
卢余权:谢谢大家,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