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山东青岛的大货车驾驶员郭先生向我们节目反映,他驾驶着牵引车鲁R-35867和挂车鲁R-D682挂到我省徐州市邳州地区拉大蒜,路上遇到徐州市公路局查养路费。山东的养路费是140元,到了江苏不认了,非要补到220元。公路局把车扣了。郭先生非常疑惑,认为全国各地的养路费都不一样,难道送货跨省每到一地就得按照当地的标准补交一次吗?
郭:“我按我们山东省的标准买养路费,江苏徐州下面有个市叫新沂市,他们交通查着我们了,把我们扣了,说我们买养路费买了不够,叫我们补,补了几百元的养路费又扣了我们一天的车。”
记者把郭先生的诉求向江苏省交通厅纠风办作了反映,经过交通部门核实,牵引车鲁R-35867是完全按照征收标准220元每个月的缴纳费用的,但是挂车鲁R-D682挂没有在车辆所属地青岛地区按照山东省征收标准220元每个月\吨缴纳公路养路费,而是在山东菏泽地区的巨野县缴纳的,而且是按照地区优惠政策154元每月\吨,优惠幅度达到了30%,缴费明显不足养路费全额的70%,违反了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经过稽查人员现场和车辆所属地山东青岛地区养路费征稽部门的联系,没有这个车征费档案的记录,而且这个车长期在江苏徐州营运,按照交通部的文件规定,应该办理驻调手续在江苏徐州缴纳养路费。
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养路费稽查队武科长:“按照交通部文件规定,你本省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的标准,你比如说山东是200,他140,明显的低于75%了,那么行驶到外省的话,就要进行纠正。”
外省的货车在江苏如何收取养路费,记者就相关的政策采访了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养路费稽查科的工作人员。
交通厅公路局养路费稽查科的工作人员也想通过我们政风热线节目提醒广大收音机前的驾驶员朋友,根据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确保车辆的养路费负担基本均衡,从2007年4月1号起,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对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对已超过限幅优惠征收,或超过国家规定范围减征、免征养路费的地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和纠正。
交通厅公路局养路费稽查科谷科长:“养路费征收有一个标准,国家也出台了一个政策,行驶外地的车辆,你各省可以有优惠政策,但是你各省的优惠政策不能低于你本省的养路费的标准的,超过本省养路费标准的25%。但是这个规定就是如果超过了在本省行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行驶外省,你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外省就会查补。”
看来,这个听众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货车养路费征缴的地区差异上,记者从省交通厅了解到,在货车养路费包缴方面,2008年新政策变动对我省的货车车主影响不小。我省徐州、连云港等市,由于紧靠山东,不少车辆常常行驶到外省,因政策上的不同,对于优惠的车辆行驶到外省后,被当地有关部门查获后,会按当地征收标准补缴养路费,外地的车进入江苏,也是如此,因此,提醒广大货车车主签订包缴协议时要慎重。政风热线记者张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