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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姐是南京市的一位私家车主,2006年底买了一辆私家车,听说我省从2007年8月1号起全面征收车船税,需要补缴2007年的车船税,但不知如何交纳?于是给我们节目打来了咨询电话,问该如何缴纳2007年的车船税。
丁小姐:“我想请问下,我听说要补交2007年的车船税。我的车呢,是2006年底买的,买车的当天就买了车险,但是上牌却是在2007年的1月份。我听说需要补缴2007年的车船税。我不知道按我的情况要不要补交车船税,然后要不要收滞纳金?”
丁小姐需不需要补缴2007年度的车船税?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地税局税政三处主任科员夏建军。夏科长告诉记者,丁小姐这种情况属于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根据地税部门的规定,之前已购买交强险而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今年须补缴2007年度的车船税,不需加收滞纳金。之后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补缴时要收滞纳金。
夏科长:“要交的,07年1月份上牌的,一般保险都是在上牌之前,新车都是的,一提车就要买保险,然后她07年的车船税没有交,这次要补。”
但是,夏科长说,目前我省对机动车车船税实行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征税方式。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车主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丁小姐新车第一次购买保险的时间是在2006年底,那么正常的车险续保是在2007年年底,在续保时缴纳的车船税就应该算是2007年度的车船税,等2008年12月底,丁小姐为车续保时再缴纳2008年的车船税就可以了。
地税部门特别提醒2007年1月1号到7月31日之间购买交强险而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其2008年购买交强险时,如不能提供2007年度车船税免税证明的,由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该纳税人2007年度应缴的车船税,同时,对其不加收滞纳金,也不作处罚。
夏科长:“今年1月1号到7月底购买交强险的车主,1月1号到7月底,因为保险机构正式代缴是从8月1号开始的,在前面的七个月里面都没有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应该不会去交的,在今年投保的时候有可能他去年的车船税没有交。
记者:那么对于这部分人就要补交?
夏科长:这些人就要补交去年的,同时缴纳两年的税款,去年的也不收滞纳金和罚款。”
政风热线记者张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