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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高城镇高遥村的戚先生向《政风热线》反映说,2002年他家1.5亩土地被征用修路。当时只补了青苗费。04年村里通过调整村集体机动田补给他1.5亩土地。2006年12月又被征用,根据规定他总共获得了补偿款47012元,但就这样,还是比同组的人拿得少。
戚先生:“人家征用地补到2万8千元,我也要到2万8千元,这才是对的。为什么呢? 2004年他的这个土地给我了,不就应该是给我的吗?怎么能算集体的地呢?”
戚先生说,村里过去征地修路当时没有补偿,现在地给国家征用了,国家的补偿给了村里,村里进行了再分配,在补偿方面他明显吃亏了,原因是他耕种的是集体机动地,村里说不是承包地,安置补助费这一块就比别人少了一大截。
我们把这个情况反映到了省国土局,省和无锡市、宜兴市国土资源局经过调查了解到,2002年该村村委会为修建农村道路占用了当事人1.51亩土地。由于是公益事业用地,村委会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就在村集体机动田中划出了1.44亩农田给当事人,当时补偿了青苗费453元。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李先生说,由于当时没有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讨,这为事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李先生:“当时村委在机动地里划出了一块,这个过程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所以到后来征地的时候村民有意见了,当时村委是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的,后来是被动地再重新进行了补偿。”
2006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该村47.77亩农用地转征为建设用地,当事人通过调整取得的承包土地也在征收的范围内。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后确定了补偿方式。对2002年以前的承包地进行一次性补偿,对2006年在册的承包地根据人口、承包经营各占50%的方式进行补偿。
李先生:“总的情况是村委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定的处理方式,什么处理方式呢?就是对他原来的承包地进行一次性补偿这是一块。第二就是对他新的承包地按照人口和承包经营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配。征地补偿费我打个比方,如果是100万其中50万按照承包面积分配,另外50万按照村集体经济人口进行分配,是这样的。”
当事人在反映中还提到,自己同村委会在1998年签订了1.5亩土地为期28年的承包合同,这个承包合同怎么就失效了呢?
省农林厅经管处处长蒋经泉表示,征地是政府在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将农村土地转为城市土地和工业、交通用地的主要途径。征地是政府依法行使的一种行政特权,征地并不以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前提,具有强制性。
蒋经泉:“物权法也好,宪法也好,土地管理法也好,规定的很明确,农民都必须服从。”
记者:“就是28年的合同也可以随时终止吗?”
蒋经泉:“随便你是多少年也没有用。就是集体所有权都要服从,别说你这个承包经营权了对不对?”
根据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在征地补偿方面,《物权法》中也强调:“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那么根据我省的规定,当事人能够获得哪些征地保障呢?
蒋经泉:“现在我们江苏主要有三条途径,主要是经济补偿、就业安置、还有就是社会保障。那么经济补偿在没有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之前呢,基本上实行征谁补谁,征到你的地了就补,那么就是100%的安置补助费,还有不低于70%的安置补偿费,再加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这三块给你,然后你拿了租地也好,做小生意也好,这就是征谁补谁。05年以后就实行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是细水长流。还有在这个基础上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和创业这一块保障。”
应该说,戚先生被征地后得到了补偿。至于和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议他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