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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的一位听众王秀红向我们反映,其姐姐王秀丽工资偏低,没有养老保险。她应该得到当地学校代课教师待遇,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据其本人在当地调查了解,认为待遇不公。
省教育厅给出答复如下:一、王秀丽从1992年进新庄中学工作就是临时工,而非代课教师,因此,不可能享受代课教师待遇;二、92年9月至2005年7月,王秀丽是由镇政府聘请的临时工,工资、奖金等都由镇政府决定下发,期间也有所调整。至于与当地的水准相比是否偏低,无可考证;三、自2005年9月由学校办理临时工聘用手续后,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了临时工聘用合同,合同明确了月基本工资为550元,另发236元/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王本人交纳。合同同时还明确了“如上级对最低工资标准作新的调整,甲方核定乙方的月基本工资自上级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作相应调整”,应该说这一合同基本保证了-临时工的经济权益。经询问宜兴市教育局相关部门,上述工资标准与养老保险标准基本符合宜兴的实情。除工资、养老保险外,王还享受与正式教职工同等的实物福利,经考核后还能获得一定的奖金。投诉人表示理解。 |